本标准第442-1.2条、第442-1.3条、第442.2条~第442.8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系列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一部分,在技术内容上等同采用IEC60364-4-442:1993《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2节:低压电气装置对暂时过电压和高压系统与地之间的故障的防护》和其第1次修改(1995)、第2次修改(1999),
《建筑物电气装置》国家系列标准包括如下7部分:
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2部分定义
第3部分一般特性评估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在IEC60364-4-442的技术内容中引用的IEC60664-1:1992,已被等同采用为相应国家标准
GB/T16935.1-1997《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一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林、郭汀、朱德基、何伟恩、黄德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