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 16种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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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HJ 1423-2025 |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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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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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16种多环芳烃的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16 种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多环芳烃的测定,取样量为1 000 mL,定容体积为1.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1.8 ng/L~19 ng/L,测定下限为7.2 ng/L~76 ng/L。详见附录A。
固相萃取法适用于清洁水体中多环芳烃的测定,取样量为1 000 mL,定容体积为1.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2.2 ng/L~20 ng/L,测定下限为8.8 ng/L~80 ng/L。详见附录A。
液液萃取法或固相萃取法测定地表水、地下水、海水中苯并[a]芘,取样量为2 000 mL,定容体积为0.2 mL时,方法检出限为0.4 ng/L,测定下限为1.6 n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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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名称: |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16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Gas chromatography mass spectrometry |
| 标准状态: |
即将实施 |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 发布日期: |
2025-12-19 |
| 实施日期: |
2026-07-01
即将实施 距离实施日期还有73天 |
| 起草单位: |
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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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辽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吉林省吉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12月1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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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辽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吉林省吉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12月1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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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T 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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