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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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HJ 544-2025 |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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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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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硫酸雾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0.4 m3(标准状态),试样体积为50 mL,进样体积为25 μL时,方法检出限为0.06 mg/m3,测定下限为0.24 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6 m3(标准状态),试样体积为50 mL,进样体积为25 μL时,方法检出限为0.004 mg/m3,测定下限为0.016 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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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硫酸雾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增加了警告;
——修订了适用范围、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样品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硫酸雾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44-201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2016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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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方法原理、干扰和消除、试样制备、分析步骤;
——删除了废物处理、注意事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44-2016)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乌鲁木齐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青岛京诚有限公司、四川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12 月1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 年7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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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方法原理1
5 干扰和消除1
6 试剂和材料2
7 仪器和设备2
8 样品3
9 分析步骤5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5
11 准确度6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标准溶液色谱图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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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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