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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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GB 46817-2025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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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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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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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名称: |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food processing an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中标分类: |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3轻纺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060.30污水 |
| 发布部门: |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1-04 |
| 实施日期: |
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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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理工大学、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山东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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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食品加工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1 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 年1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实际情况和需求,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食品加工制造业中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柠檬酸、味精、制糖、淀粉、酵母制造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及相应修改单的相关规定;未列入本标准适用范围的其他食品加工制造业子行业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理工大学、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山东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 年11 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 年1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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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6
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7
7 实施与监督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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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中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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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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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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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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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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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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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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