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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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5/T 1108-202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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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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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机构、范围、途径等。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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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public credit lnformation disclosure management |
替代情况: |
替代DB15/T 1108-2017 |
中标分类: |
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信息处理技术>>L70信息处理技术综合 |
ICS分类: |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35.020信息技术(IT)综合 |
发布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
实施日期: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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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 |
归口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
起草人: |
商显刚、乌尼特、王啸然、浩旭日、陈植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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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 1108-2017《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与DB15/T 1108-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1,2017年版的1)的内容;
b) 更改了公开机构职责(见5,2017年版的5)、公开范围(见6.1,2017年版的6.1)、公开方式(见6.2,2017年版的6.2)的内容;
c) 增加了公示信息隐私保护(见6.3):
d) 增加了公开内容(见7):
e)更改了公开途径(见8,2017年版的7)的内容:
f)增加了异议处理(见9)、信用修复(见10)。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商显刚、乌尼特、王啸然、浩旭日、陈檀霖。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
示准化院
一一2017年首次发布为DB15/T 1108-2017:
一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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