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肩星天牛检疫技术规程 |
|
标准编号:DB15/T 3541-2024 |
标准状态:现行 |
|
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
立即购买工即可享受本标准状态变更提醒服务! |
|
|
|
|
|
本文件规定了光肩星天牛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术语与定义、检疫范围、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检疫处理和技术档案等。
本文件适用于光肩星天牛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 |
|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ules for quarantine of Anoplophora glabripennis (Motsch) |
替代情况: |
替代DB15/ 212.7-1995 |
中标分类: |
农业、林业>>农业、林业综合>>B05农林技术 |
ICS分类: |
农业>>农业和林业>>65.020.01农业和林业综合 |
发布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实施日期: |
2024-08-15
|
提出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归口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起草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牙克石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兴和县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通辽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站、赤峰市森林草原保护发展中心、包头市林业和草原灾害防控中心、包头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站、通辽市森林公园管护中心等 |
起草人: |
岳玉超、曾宪海、李二明、张泽新、常桐、白国栋、贾彩霞、菅美桃、那顺勿日图、嘎丽娃、姚靖波、白艳、李志华、闫洁、赵万凯、井丽杰、付林巨、王治国、孙彦楠、张楠、邰立新、吴彩霞、李艳秋、王布赫、王志平、李宝山、刘作春、王文明、吴国华 |
|
|
|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5/ 212.7-1995《森林植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 光肩星天牛》,与 DB15/ 212.7―199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修改为《光肩星天牛检疫技术规程》(见标题,1995 年版的标题);
b) 增加了“前言”部分(见前言);
c) 将“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更改为“范围”(见第 1 章,1995 年版的第 1 章),更改了“范围”内容(见第 1 章,1995 年版的第 1 章 1);
d) 将“引用标准”更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2,1995 年版的 2),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内容(见 2,1995 年版的 2);
e) 删除了“虫名、分类地位、寄主、分布及检疫合格标准”(见 1995 年版的第 3 章);
f)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 3、3.1、3.2、3.3);
g) 增加了“检疫范围”(见第 4 章);
h) 将“产地检疫调查”更改为“调查”(见 5.2,1995 年版的 4.2);
i) 将产地检疫的“室内检验”更改为“检验鉴定”(见 5.3,1995 年版的 4.3);
j) 将“木材(包括枝桠)检疫调查”更改为“贮木场、集贸市场及木材加工厂(点)调查”(见5.2.2,1995 年版的 4.2.2),更改了“贮木场、集贸市场及木材加工厂(点)调查”内容(见5.2.2,1995 年版的 4.2.2);
k) 删除了“产地检疫结果评定”(见 1995 年版的 4.4),删除了“产地检疫资料”(见 1995 年版的 4.5);
l) 增加了产地检疫的“检疫受理”(见 5.1),增加了“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见 5.4);
m) 将产地检疫的“室内检验”更改为“检验鉴定”(见 5.3,1995 年版的 4.3);
n) 将调运检疫的“室内检疫”更改为“检验鉴定”(见 6.3,1995 年版的 6);
o) 增加了调运检疫的“检疫受理”(见 6.1),增加了“复检”(见 6.5);
p) 删除了“除害处理”(见 1995 年版的第 9 章);
q) 将“《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更改为“核发‘植物检疫证书’”(见 6.4,1995 年版的第 8章);
r) 将“苗圃繁育基地调查”更改为“苗圃及林地检疫调查”(见 5.2.1,1995 年版的 4.2.1),更改了“苗圃及林地检疫调查”的内容(见 5.2.1,1995 年版的 4.2.1),
s) 更改了调运检疫检疫受理、抽样方式、检验鉴定、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复检等内容(见 6.1、6.2、6.3、6.4、6.5,1995 年版的第 5、6、7、8 章);
t) 删除了“无光肩星天牛苗圃(或苗木繁育基地、采条圃,以下同)的建立”内容(见 1995 年版的 4.1),删除了产地检疫计算木材受害百分率、调运检疫计算货物受害百分率的内容(见1995 年版的 4.2.2.5、6.4);
u) 增加了“检疫处理”(见第 7 章);
v) 将“样品保管和技术档案”更改为“技术档案”(见第 8 章,1995 年版的 10),更改“技术档案” 的内容(见第 8 章,1995 年版的 10);
DB15/T 3541—2024
w) 增加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和参照文献(见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参照文献)。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牙克石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兴和县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通辽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站、赤峰市森林草原保护发展中心、包头市林业和草原灾害防控中心、包头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站、通辽市森林公园管护中心、通辽市林业和草原保护中心、乌拉特前旗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兴安盟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西乌珠穆沁旗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保护中心、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保护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巴丹吉林自然保护区塔木素管理站、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岳玉超、曾宪海、李二明、张泽新、常桐、白国栋、贾彩霞、菅美桃、那顺勿日图、嘎丽娃、姚靖波、白艳、李志华、闫洁、赵万凯、井丽杰、付林巨、王治国、孙彦楠、张楠、邰立新、吴彩霞、李艳秋、王布赫、王志平、李宝山、刘作春、王文明、吴国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的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 年首次发布为 DB15/ 212.7—199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
|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473-2009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GB/T 26420-2010 林业检疫性害虫除害处理技术规程
LY/T 1829-2020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LY/T 2516-2015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技术规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