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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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Z/T 216-202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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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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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的原则、要求、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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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tandard of decontamination for radionuclides contaminated human body surface |
替代情况: |
替代GBZ/T 216-2009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280辐射防护 |
发布部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05-13 |
实施日期: |
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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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奉贤区古华医院、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 |
起草人: |
邹剑明、黄伟旭、钟辉、吴洪志、王福如、龙旋、杨旗、陈慧峰、黄斌豪、秦宏冉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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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T 216—2009《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与GBZ/T 216—2009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使用范围(见第 1 章,GBZ/T 216—2009 的第 1 章);
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c) 更改“放射性核素外污染”为“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见 3.1,GBZ/T 216—2009的2.2);
d) 更改了“去污”的定义(见 3.2,GBZ/T 216—2009 的 2.3);
e) 删除了术语条目“放射性污染”“去污因数”“核与放射突发事件”“可转移性放射性核素”
“不可转移性放射性核素”(见 GBZ/T 216—2009 的 2.1、2.4、2.5、2.6 和 2.7);
f) 增加了术语条目“操作干预水平”(见 3.3);
g) 增加了生命救治的原则(见 4.1.1);
h) 增加了去污场所、去污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的要求(见 4.2);
i) 增加了局部污染处理程序和方法(见 5.2);
j) 增加了皮肤剂量估算(见第 6 章);
k) 增加了固定去污场所设置(见附录 A);
l) 增加了临时去污场所设置(见附录 B);
m) 增加了化学去污方法(见附录 E)。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奉贤区古华医院、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剑明、黄伟旭、钟辉、吴洪志、王福如、龙旋、杨旗、陈慧峰、黄斌豪、秦宏冉。
本标准于1999年首次发布为WS/T 186—1999,2009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GBZ/T 216—2009,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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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原则和要求 1
5 处理程序和方法 2
6 皮肤剂量估算 4
附录 A(资料性) 固定去污场所设置 5
附录 B(资料性) 临时去污场所设置 6
附录 C(资料性)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主要检测设备、去污剂、药品和去污用品 7
附录 D(资料性)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测量方法和去污记录 9
附录 E(资料性) 化学去污方法 11
参考文献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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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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