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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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Z 166-2024 |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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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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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便携式表面污染仪开展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的个人监测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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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tandard of individual monitoring of occupational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of the skin |
标准状态: |
即将实施 |
替代情况: |
替代GBZ 166-2005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7放射卫生防护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发布部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05-13 |
实施日期: |
2025-06-01
即将实施 距离实施日期还有184天 |
起草单位: |
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大学、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
起草人: |
许哲、涂彧、宋彬、刘芳、史晓东、郭文、杨海兵、万骏、王福如、朱昆鹏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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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166—2005《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与GBZ 166—2005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的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b)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c) 更改了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的一般原则(见 4.1,2005 年版的 2.1);
d) 删除了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的目的(见 2005 年版的 2.2);
e) 增加了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类型和频次(见 4.3 和 4.4);
f) 更改了监测仪器的选择和校准(见第 5 章,2005 年版的 3.3);
g) 更改了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方法(见第 6 章,2005 年版的 3.2);
h) 更改了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评价原则(见 7.2,2005 年版的 4.2);
i) 删除了皮肤表面β放射性污染所致皮肤吸收剂量估算(见 2005 年版的附录 B);
j) 增加了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质量保证、记录和档案(见第 8 章);
k) 增加了人体体表放射性污染测量程序(见附录 A);
l) 更改了皮肤及个人防护用品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见附录 B,2005 版的附录 A);
m) 增加了常见核素的局部皮肤剂量率因子值(见附录 C);
n) 增加了工作人员皮肤放射性污染分布记录表(见附录 D)。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大学、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哲、涂彧、宋彬、刘芳、史晓东、郭文、杨海兵、万骏、王福如、朱昆鹏。
本标准于200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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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监测要求 2
5 监测仪器选择和校准 3
6 监测方法 3
7 监测结果评价 4
8 监测质量保证、记录、档案 5
附录 A (资料性)人体体表放射性污染测量程序 6
附录 B (规范性)皮肤及个体防护用品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7
附录 C (资料性)常见核素的局部皮肤剂量率因子值 8
附录 D (资料性)工作人员皮肤放射性污染分布记录表 9
参考文献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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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02 辐射防护仪器 α、β和α/β(β能量大于60 keV)污染测量仪与监测仪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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