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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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F/T 0162-2023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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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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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事发时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总体要求、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典型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以及鉴定意见种类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事发时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及其他案事件中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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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与SF/Z JD0101001—2016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一章的内容(见第 1 章,2016 年版的第 1 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见第 2 章,2016 年版的第 2 章);
c) 将“总则”更改为“总体要求”(见第 4 章,2016 年版的 4.1);
d) 增加了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一般要求”(见第 5 章);
e) 将“道路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更改为“鉴定方法”(见第 6 章,2016 年版的第 4章);
f) 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更改为“典型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见第 7 章,2016 年版的第 5 章);
g) 删除了“自行车驾驶/乘坐人员的判定”(见 2016 年版的 5.3);
h) 将“行人的直立、蹲踞、倒卧状态的判定”更改为“行人体位状态”(见第 7.4,2016 年版的5.5);
i) 增加了鉴定意见的种类及要求(见第 8 章和附录 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医科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浩、刘宁国、秦志强、张建华、来剑戈、李丽莉、邹冬华、梅冰松、侯心一、邱忠、官大威、孔斌、黄思兴、陈明方、赵明辉、黄平、姜镇飞、张雷、张广秀、张龙、潘少猷、李正东、张志勇、田志岭、张培锋、陈敏、张泽枫、董贺文、衡威威、张吉、李威、杨明真、关闯、王金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 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101001—2010,2016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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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一般要求 2
6 鉴定方法 2
7 典型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 3
8 鉴定意见种类和要求 4
附录 A(资料性) 鉴定意见的参考表述 5
参考文献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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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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