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电子数据鉴定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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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F/T 0157-2023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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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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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移动终端电子数据鉴定的总体要求,以及仪器设备、鉴定步骤、鉴定结果保存、鉴定记录和鉴定意见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领域中对移动终端中电子数据的存在性鉴定、真实性鉴定以及对移动终端中应用程序的功能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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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onic data examination of mobile terminal |
替代情况: |
替代SF/Z JD0401002-2015 |
中标分类: |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2犯罪鉴定技术 |
ICS分类: |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35.240信息技术应用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日期: |
2023-10-07 |
实施日期: |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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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司法部信息中心 |
起草单位: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河北省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大连市公安局、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平航科技有限公司等 |
起草人: |
郭弘、吴松洋、李佳、李岩、孙奕、陈兴文、刘浩阳、韩马剑、阎皓、钱志高、段继平、朱元栋、王海啸、卢启萌 |
页数: |
1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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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401002—2015《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操作规范》,与SF/Z JD0401002—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第 4 章“仪器设备”(见第 4 章);
b) 增加了第 5 章“总体要求”(见第 5 章);
c) 将“现场获取”与“实验室检验”合并为“鉴定步骤”,并更改了表述(见第 6 章,2015 年版的第 3 章和第 4 章);
d) 更改了“鉴定结果保存”的内容(见第 7 章,2015 年版的第 5 章);
e) 更改了“鉴定记录”的内容(见第 8 章,2015 年版的第 6 章);
f) 增加了第 9 章“鉴定意见”(见第 9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河北省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大连市公安局、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平航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龙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兴百邦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弘、吴松洋、李佳、李岩、孙奕、陈兴文、刘浩阳、韩马剑、阎皓、钱志高、段继平、朱元栋、王海啸、卢启萌、田野、杨恺、李致君、施少培、耿浦洋、刘善军、孙文琦、曾锦华、毛晓、凌嵘、徐志强、崔宇寅、高峰、雷云婷、张颖。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 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401002—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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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
4 仪器设备 2
5 总体要求 2
6 鉴定步骤 3
7 鉴定结果保存 5
8 鉴定记录 5
9 鉴定意见 5
参考文献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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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60 法庭科学 电子数据恢复检验规程
GB/T 35278—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终端安全保护技术要求
GB/T 37729 信息技术 智能移动终端应用软件(APP)技术要求
SF/T 0105 存储介质数据镜像技术规程
SF/T 0145 智能移动终端应用程序功能鉴定技术规范
SF/T 0156 电子邮件鉴定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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