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电子数据鉴定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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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F/T 0144-2023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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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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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机电子数据鉴定的仪器设备、鉴定步骤、鉴定结果保存、鉴定记录和鉴定意见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领域中对无人机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和检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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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xamination of digital data in civil drone |
中标分类: |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2犯罪鉴定技术 |
ICS分类: |
航空器和航天器工程>>49.090机上设备和仪器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日期: |
2023-10-07 |
实施日期: |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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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司法部信息中心 |
起草单位: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国家信息中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重庆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厅、大连市公安局、西安邮电大学、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郭弘、李岩、李佳、王笑强、孙奕、刘浩阳、陈兴文、高峰、高梓铭、韦同胜、郭文举、阎皓、韩马剑、吴坚、李峰、卢启萌、杨恺、李致君、田野、耿浦洋、曾锦华、毛晓、凌嵘 |
页数: |
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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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国家信息中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重庆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厅、大连市公安局、西安邮电大学、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弘、李岩、李佳、王笑强、孙奕、刘浩阳、陈兴文、高峰、高梓铭、韦同胜、郭文举、阎皓、韩马剑、吴坚、李峰、卢启萌、杨恺、李致君、田野、耿浦洋、曾锦华、毛晓、凌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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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仪器设备 1
5 鉴定步骤 2
6 鉴定结果保存 3
7 鉴定记录 4
8 鉴定意见 4
参考文献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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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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