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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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18597-2023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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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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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
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历史堆存危险废物清理过程中的暂时堆放不适用本标准。
国家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贮存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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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18597-2001 |
中标分类: |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0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废物>>13.030.01废物综合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20 |
实施日期: |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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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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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补完善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体要求”;
??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补充了贮存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
??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删除了医疗废物有关要求及附录 A 和附录 B。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1 月 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2001)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
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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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3
5 贮存设施选址要求3
6 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3
7 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4
8 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5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
10 环境监测要求6
11 环境应急要求 6
12 实施与监督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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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25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 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 1276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3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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