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
|
标准编号:GBZ 4-2022 |
标准状态:现行 |
|
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
立即购买工即可享受本标准状态变更提醒服务! |
|
|
|
|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二硫化碳所致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
|
|
|
英文名称: |
Diagnos 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carbon disulfide poisoning |
替代情况: |
替代GBZ 4-2002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发布部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
实施日期: |
2022-09-01
|
起草单位: |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青岛市中心医院 |
起草人: |
丁帮梅、许忠杰、曹晓燕、董秋、孙道远、闫永建、赵圆、陈艳霞、宋平平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
|
|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4—2002《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4—200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急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和处理原则(见4.1、5.1、6.1.1和6.2);
——删除了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中的观察对象(见2002版第4章);
——调整了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分级(见5.2,2002版第5章);
——修改了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分级中肌力分级及神经-肌电图的内容(见5.2,2002版第5章);
——调整了处理原则的内容(见第6章,2002版第6章);
——修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2002版附录A)。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青岛市中心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帮梅、许忠杰、曹晓燕、董秋、孙道远、闫永建、赵圆、陈艳霞、宋平平。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2年首次发布为GB 3233—1982;
——2002年第一次修订时,编号改为GBZ 4—2002;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
|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28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GBZ/T 247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