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满足电力工程建设需要,适应工程气象勘测技术发展,做到安全适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风力发电场、光热发电站、光伏发电站、地热发电站、换流站、变电站、电力通信、架空输电线路、电力电缆等新建、扩建和改建电力工程的气象勘测。电力工程气象勘测设计应根据项目需要分阶段开展。
发电工程宜划分为初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换流站、变电站、电力通信、架空输电线路、电力电缆等工程宜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各阶段气象勘测设计内容深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在电力工程参证气象站选择中,应对气象站观测场与工程点两地的气候一致性、地形、海拔和植被等下垫面条件差异对气象要素的影响进行查勘分析,并分析所选气象站观测资料的适用性。
对气象条件分析计算采用的基础资料,应进行可靠性、—致性和代表性分析;对引用的成果资料应进行核查;对分析计算成果应进行合理性检查。
工程地点距当地气象站较远、两地地形差异大、气象站资料对工程地点的代表性较差时,应根据设计需要和工程实际设立专用气象站(点)开展气象观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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