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既有建筑的维护与改造必须执行本规范。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1.《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第4.1.3、5.5.5条
2.《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JGJ 270-2012第3.0.7、5.3.3条
3.《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2015第7.1.2、7.1.5、7.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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