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火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50MW~1000MW级燃煤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火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是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也是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火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必须履行编制﹑校核.审核和批准程序,各级编制、校核、审核和批准人员必须在正式的概算书上签字,按规定加盖印章。
火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可采用定额计价模式,也可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综合单价计价模式概算的编制费用不含在常规的设计费中。
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编制时,主体编制单位应负责协调编制范围、价格水平,并负责编制汇总概算书。
各编制单位应及时协调,避免漏项和重复编制。
火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