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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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F/T 0049-2020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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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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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的总体、终端、终端安全监控组件、网络接入安全体系、组网、应用开发、应用市场发布与级联以及即时通信软件互联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行政行业开展移动执法系统的设计、建设、管理和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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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mobil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
中标分类: |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0社会公共安全综合 |
ICS分类: |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应用>>35.240.01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实施日期: |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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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司法部信息中心 |
归口单位: |
司法部信息中心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起草单位: |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天津市公共安全大数据技术工程中心、天津大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朱孔凡、王楠、姜其伟、徐平原、杜磊、袁宁、王学明、毋存杰、骆登耀、张力、余训锋、蒋涛、曹明生、欧幸宝、周宁、王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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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T 0049—2019《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技术规范》,与SF/T 0049—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8702、GB/T 22451、YD/T 5120 和 YD/T 5160(见第 2 章);
——修改了“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终端、执法模式、非执法模式和移动执法无线专网”术语的英文,删除了术语“执勤场景”和“押运场景”(见 3.1,2019 版的 3.1);
——增加了缩略语“CE、DCS、eMTC、ESN、IMSI、IPSec、LTE、NB-IoT、NSA、P、PE、SA、SIP、TLS和 XMPP”(见 3.2);——将“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体系框架 1 和 2 ”修改为“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体系框架Ⅰ型和Ⅱ型”以及相关内容(见 4.1.1,2019 版的 4.1.1);
——将“终端设备层由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终端组成”修改为“终端设备层由通用执法终端和专用执法终端组成”(见 4.1.2.2,2019 版的 4.1.2.2);
——删除了功能要求中的“基本要求”(见 2019 版的 4.2);
——修改了功能要求中终端功能和应用功能的有关内容(见 4.2.1 和 4.2.3,2019 版的 4.2.2 和 4.2.4);
——将“工作效率”修改为“响应能力”,并修改了有关内容的表述方式(见 4.3.2.1、4.3.3.1 和 4.3.4.1,2019 版的 4.3.2.1、4.3.3.1 和 4.3.4.1);
——修改了维护能力中有关内容的表述方式(见 4.3.4.3,2019 版的 4.3.4.3);
——修改了网络安全的有关内容(见 4.4.3,2019 版的 4.4.3);
——修改了电池要求中有关内容的表述方式(见 5.1.2,2019 版的 5.1.2);
——修改了通用执法终端扩展配件的内容(见 5.1.3,2019 版的 5.1.3);
——修改了机械环境适应性的内容(见 5.1.4,2019 版的 5.1.4);
——修改了软件要求中操作系统的有关要求(见 5.1.5.1,2019 版的 5.1.5.1);
——修改了操作系统安全技术中的有关要求(见 5.2.3,2019 版的 5.2.3);
——将隔离安全技术的“包装”要求修改为“标示”要求(见 5.2.8.6,2019 版的 5.2.8.6);
——终端应用管控中增加了“全程水印接口”要求(见 6.4.3.8);
——组网技术要求的网络结构和内容中增加了“非法终端信号管控”的内容[见 8.1 e)];
——修改了非法终端信号管控“定位”的内容(见 8.5.1.4,2019 版的 8.5.1.4);
——修改了非法终端信号管控“侦测性能”和“定位性能”的内容(见 8.5.2.2 和 8.5.2.3,2019 版的8.5.2.2 和 8.5.2.3);
——修改了通信制式与频率要求中的内容(见 8.5.3,2019 版的 8.5.3);
——在安装安全要求中增加了“出厂预置”应用软件的要求(见 9.4.2.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天津市公共安全大数据技术工程中心、天津大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孔凡、王楠、姜其伟、徐平原、杜磊、袁宁、王学明、毋存杰、骆登耀、张力、余训锋、蒋涛、曹明生、欧幸宝、周宁、王纯。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9 年首次发布为 SF/T 0049—201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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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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