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诊断 |
|
标准编号:WS 273-2018 |
标准状态:现行 |
|
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
立即购买工即可享受本标准状态变更提醒服务! |
|
|
|
|
|
本标准规定了梅毒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梅毒的诊断。 |
|
|
|
英文名称: |
Diagnosis for syphilis |
替代情况: |
替代WS 273-2007 |
中标分类: |
>>>>C59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发布部门: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实施日期: |
2018-08-01
|
起草单位: |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
起草人: |
王千秋、刘全忠、徐金华、陈祥生、尹跃平、龚向东、苏晓红、曾学思、杨立刚、郑和义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
|
|
本标准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273—2007《梅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WS 273—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梅毒血清固定的定义(见2.3);
——增加了梅毒螺旋体镀银染色检查(见A.2)、梅毒螺旋体核酸扩增试验(见A.3)、梅毒螺旋体快速检测试验(见A.4.3.5)、梅毒螺旋体化学发光免疫试验(见A.4.3.6)、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见A.4.3.8);
——修改了隐性梅毒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描述(见5.4.1和5.4.2,2007年版的4.4.1和4.4.2);
——修改了一期梅毒、二期梅毒、三期梅毒、隐性梅毒的疑似病例诊断要求(见6.1.1、6.2.1、6.3.1、6.4.1,2007年版的6.1.1、6.2.1、6.3.1、6.4.1);
——修改了胎传梅毒的诊断要求(见6.5.1和6.5.2,2007年版的6.5.1和6.5.2)。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千秋、刘全忠、徐金华、陈祥生、尹跃平、龚向东、苏晓红、曾学思、杨立刚、郑和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974—1995;
——WS 273—2007。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