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灰质炎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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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WS 294-2016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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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8.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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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脊髓灰质炎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脊髓灰质炎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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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Diagnosis for poliomyelitis |
替代情况: |
替代WS 294-2008 |
中标分类: |
>>>>C59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6-04-26 |
实施日期: |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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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
起草人: |
徐爱强、许文波、李黎、梁晓峰、罗会明、余文周、张勇、陶泽新、陈士俊、温宁、汪海波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6-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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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3.3.1、3.3.2、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 294-2008《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WS 294-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WS 294-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缩略语CPE、L20B、NPEV、RD、VP;
——增加了“或近期当地发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事件”(见3.1.1);
——增加了“即往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OPV或IPV”(见3.1.2);
——将“潜伏期为3d~35d(一般为5d~14d)”移入“临床表现”部分(见3.2.1,2008年版的3.1.2);
——修改了“早期可有发热、咽部不适,婴幼儿可烦躁不安”为“早期可有发热、咽部不适,患者可烦躁不安”(见3.2.2,2008年版的3.2.1);
——删除了“且未发现其他病因”(见3.2.4,2008年版的3.2.3);
——增加了“或IPV”和“未接触疫苗病毒”(见3.3.2);
——修改了临床诊断病例,除临床表现或实验室检测3.3.2外,需要考虑流行病学史(见5.2,2008年版的5.2);
——将“合格粪便标本”修改为“粪便、咽部、脑脊液或脊髓组织”[见5.4b,2008年版的5.4.2];
——修改了“与OPV有关的其他病例”(见5.5,2008年版的5.5);
——根据脊髓灰质炎流行病学特征的变化,在附录A中,对脊髓灰质炎的病原学、流行病学和临床表现中的有关描述预以订正(见附录A);
——根据WHO实验室操作手册,对脊髓灰质炎病毒的分离与定型方法进一步预以标准化(见附录B)。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爱强、许文波、李黎、梁晓峰、罗会明、余文周、张勇、陶泽新、陈士俊、温宁、汪海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94-1996;
——WS 294-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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