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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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NY/T 5030-2016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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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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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兽药的术语和定义、使用要求、使用记录和不良反应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蜂蜜)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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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情况: |
替代NY 5138-2002;NY 5030-2006;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75号 |
中标分类: |
农业、林业>>畜牧>>B42兽医与畜牧、兽医用器械 |
ICS分类: |
农业>>农业和林业>>65.020.30动物饲养和繁殖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发布日期: |
2016-05-23 |
实施日期: |
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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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26-01-01
即将作废 距离作废日期还有3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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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归口单位: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主管部门: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起草单位: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 |
起草人: |
汪霞、高光、梁先明、廖超子、吴黎明、孙雷、徐倩、刘艳华 |
出版社: |
中国农业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6-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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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NY 5138-2002《无公害食品 蜂蜜饲养兽药使用准则》和NY 5030-2006《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本标准与NY 5138-2002、NY 503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兽药购买要求,对购买兽药、兽药质量、兽药储存与运输以及产品追溯等做了规定;
——兽药使用要求增加了处方药、乡村兽医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用药记录档案保存期由1年(含1年)以上改为3年(含3年)以上;
——用药记录档案保存期由1年(含1年)以上改为3年(含3年)以上;
——附录增加了国家有关禁用兽药、不得使用的药物及限用兽药的规定,以及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和《兽药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储藏项下名词术语。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霞、高光、梁先明、廖超子、吴黎明、孙雷、徐倩、刘艳华。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 5138-2002、NY 5030-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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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 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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