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720—2007《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与GA/T72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见第2章,2007版的第2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2007版的第3章);
———修改了代号(见第3章,2007版的第4章);
———增加了有关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过程的信息化系统管理要求(见4.5);
———修改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阶段中有关阶段成果和工作周期的表述方式(见4.6,2007版的6.1.4、6.2.4、6.3.3、6.4.4、6.5.4、6.6.6);
———修改了消防标准立项申请时的文件规定(见5.1.2、附录A,2007版的6.1.1.3、附录A);
———修改了签订标准项目合同书的规定(见6.2、附录B、附录C,2007版的6.2.3、附录B、附录C);
———修改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时有关结构、内容的规定(见7.2.2,2007版的6.3.2.3);
———修改了标准编制说明内容的撰写规定(见7.2.3,2007版的6.3.2.4);
———增加了形成标准送审文件的规定(见8.3);
———修改了标准技术审查时审查专家的确定原则(见9.1.4,2007版的6.5.1.3);
———修改了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的具体程序规定(见9.2,2007版的6.5.2);
———删除了报批阶段的规定,将适用内容纳入到审查结果处理和报批文件审定等工作程序中,并完善了报批文件的审定要求(见9.3、9.4,2007版的6.6);
———增加了批准阶段的工作程序(见第10章);
———增加了出版阶段的工作程序(见第11章);
———增加了废止阶段的工作程序(见第13章);
———修改了标准修改单制定程序(见第14章,2007版的7.4);
———修改了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的工作程序(见第15章,2007版的6.7);
———修改了标准宣贯的工作程序(见16.1,2007版的7.1)。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励、韩伟平、李彦军、郭歌、沈纹、胡锐、姚松经、刘连喜、庄爽、朱青、毛毅平、张德成、程道彬、刘激扬、张学魁、鲁志宝、沈坚敏、刘军军、隋虎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720—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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