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496—2009《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A/T496—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机动车闯红灯行为的术语(见3.1,2009年版的3.1);
———修改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术语(见3.2,2009年版的3.2);
———修改了有效记录数的术语(见3.3,2009年版的3.3);
———删除了记录总数的术语(见2009年版的3.4);
———增加了号牌识别准确率的术语(见3.6);
———修改了组成的要求(见4.1.1,2009年版的4.1.1);
———增加了型号的要求(见4.1.4);
———修改了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的要求(见4.3.1.1,2009年版的4.3.1);
———增加了驾驶人面部特征记录的要求(见4.3.1.2);
———修改了图片记录要求(见4.3.1.3,2009年版的4.3.2);
———修改了信息记录要求(见4.3.1.4,2009年版的4.3.3);
———修改了计时误差的要求(见4.3.1.7,2009年版的4.3.6);
———修改了联网数据传输的要求(见4.3.1.8.2,2009年版的4.3.7.2);
———修改了号牌识别功能的要求(见4.3.2.1,2009年版的4.3.8.1);
———修改了录像功能的要求(见4.3.2.2,2009年版的4.3.8.2);
———增加了通过车辆图像记录功能的要求(见4.3.2.3);
———增加了逆行记录功能的要求(见4.3.2.4);
———增加了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记录功能的要求(见4.3.2.5);
———增加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记录功能的要求(见4.3.2.6);
———增加了车流量记录功能的要求(见4.3.2.7);
———增加了接地要求(见4.4.5);
———修改了气候环境适应性的要求(见4.6,2009年版的4.6);
———增加了驾驶人面部特征记录测试的要求(见5.4.1.2);
———修改了联网数据传输测试的要求(见5.4.1.7.1,2009年版的5.4.6.1);
———增加了通行车辆图像记录功能测试的要求(见5.4.2.3);
———增加了逆行记录功能测试的要求(见5.4.2.4);
———增加了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功能测试的要求(见5.4.2.5);
———增加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记录功能测试的要求(见5.4.2.6);
———增加了车流量记录功能测试的要求(见5.4.2.7);
———修改了安装和运行条件(见第7章,200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巍、张军、李壮志、赵卫兴、陆宇、张昊、姜永强、黄亮。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496—2004;GA/T496—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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