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FZ/T32002—2003《苎麻本色纱》。本标准与FZ/T32002—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将其中的长纤涤麻混纺本色纱放入附录A(见第1章),其他有关涤麻纱的内容作相应调整放入附录A 中。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GB/T2543.1、GB/T2543.2,增加GB5296.4、GB/T9995。
———修改原式(2)、式(3)的表示方法(见3.2、3.3,2003年版的3.3、3.4)。
———修改了“要求”:将苎麻纱的技术要求中各品等质量指标以筒纱(成品)作为检验样,指标值作相应的调整(见4.1);并将表1中的17~24(tex)一档拆分为17~19.5(tex)、20~24(tex)两档进
行考核;将原百米重量偏差、单纱断裂强度两项指标值二等不考核修改为合格并分档考核(见4.1)。
———修改“分等规定”:修改分批规定(见4.2.1,2003年版的4.4.1);分等规定中的“二等”改为“合格”(见4.1、4.2.2,2003年版的4.1、4.4.2);将原单纱断裂强度和百米重量偏差作为顺降指标,
修改为作为二项考核指标按最低项评定(见4.2.3,2003年版的4.4.3、4.4.5)。
———将原4.3相关内容合并到5.3.3(见5.3.3,2003年版的4.3)。
———删除原4.5(重量偏差月度控制要求)。
———修改了原5.5:将其中关于单纱强力及变异系数的实验次数(不同强力机型)删除;并与原5.5.4合并(见5.3.2.1,2003年版的5.5.1、5.5.4)。
———删除原5.5.3中文字形式表示的式(5),将计算方法放入附录B中B.1(见5.3.2.3、B.1,2003年版的5.5.3)。
———将原5.10.2.1和5.10.2.2作为5.3.5.2的注(见5.3.5.2,2003年版的5.10.2.1、5.10.2.2)。
———将原5.10.4 中烘箱回潮率的测试方法改为按GB/T9995 执行(见5.3.5.4,2003 年版的5.10.4)。
———删除原5.11中关于试验结果表示的表6(见5.4,2003年版的5.11)。
———将“检验规则”作编辑性修改(见第6章)。
———修改了“7.1标志”的要求(见7.1)。
———将原附录A 的A.2.1 中涤麻纱纤维含量偏差麻纤维绝对含量减少不超过4% 改为按FZ/T01053执行(见A.4,2003年版的A.2.1)。
———附录A 的A.2 中增加示例4、示例5:公定含量比例标准回潮率和标准干燥质量的计算(见A.2)。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麻纺织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苎麻技术研究中心、湖南华升株洲雪松有限公司、江西恩达家纺有限公司、四川玉竹麻业有限公司、湖北精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润辉、刘黎明、黄建新、张小祝、胡晓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FJ522—1982;
———FZ/T32002—1992、FZ/T32002—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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