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5部分:声振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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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B 6167.15-201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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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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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民用飞机机载设备耐声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本部分规定的条件适用于设备在研制、生产阶段进行耐声功能试验;也适用于在设备研制过程中为发现结构缺陷进行的耐声持久试验。
本部分适用于对声振敏感的设备,有关标准应规定进行耐声功能试验和耐声持久试验的必要性,使用宽带噪声或是谐波噪声以及适用的试验声压级。本部分不适用于在飞机上所处区域的总声压级小于125 dB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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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情况: |
替代HB 6167.15-1989 |
采标情况: |
ISO 2671:1982,IDT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日期: |
2014-05-06 |
实施日期: |
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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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
出版日期: |
2014-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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