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7353—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本标准与GB17353—1998的差异:
———名称“转向锁止防盗装置”改为“防盗装置”;
———增加了4类防盗装置的定义和一般要求(见第3章、4.1和4.11);
———删除1类和2类防盗装置的锁止循环试验(见1998年版的3.2.3);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62法规(修订案2,2006年11月14日生效)《关于
本标准与ECER62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附录A 中列出了本标准与ECER62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与ECER62相比存在技术性差异及原因如下:
———本标准删除了ECER62法规中2.1车辆的认证定义、2.2车辆型号定义、第3章认证申请、第4章认证、第7章车辆型号或车辆防盗装置的更改、第8章产品的一致性、第9章产品不一致的惩罚、第10章明确停止生产、第11章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附录1规则、附录2认证标志的布置。由于我国GB标准与ECE法规的性质不完全相同,因此删除
了ECER62中的管理内容。
———增加了4.11“对于4类防盗装置,在锁止位置上,当施加车辆最大牵引扭矩时,驱动轮不应转动”。因为确保4类防盗装置的防盗作用,因此增加此内容。
———增加了第6章“标准实施过渡期”。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本标准与ECER62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岚、王佳佳、张佳磊。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353—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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