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与GB/T19753—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第4章的分类方式与GB/T19596规定冲突,因此改变第4章的名称。
———试验车辆需按制造厂的规范进行走合,并且在试验前的7天内应至少行驶300km。修订为“试验前的7天内建议至少行驶300km”(见6.1,2005年版的6.1)。
———“车速稳定在50km/h,直到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发动机起动;”中增加速度公差±2km/h。
以下各条出现同样问题的均进行相同的修订(见7.1.2.1,2005年版的7.1.1.1)。
———将原标准中燃料消耗c1/2(L)改为c1/2(1/100km)(见7.1.2.3.5、7.1.3.2.4、7.1.4.1和7.2.3.3.5,2005年版的7.1.1.3.4、7.1.2.2.4、7.2.2.3.5.1和7.2.3.2.4)。
———增加新试验方法,作为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试验方法的可选项。新的试验方法包括运行N 个循环,直到储能装置达到最低荷电状态。这种试验方法可以更好地体现部分新型
混合动力控制策略的能耗[见7.2.3.3.4a)和7.2.3.3.4b)]。
———为使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能耗更直观,要求其能耗应以燃料消耗量和电能消耗量两部分综合表示,不能只以其中一种进行表示,以免造成混淆(见7.1.4.3和7.2.5.3)。
———增加其他燃料的计算标准,指明其他燃料的计算与同期执行的国家标准一致(见7.4)。
———将预处理循环更改为两个完整循环。同时要求在预处理循环中测量燃料和电能消耗量,并在要求三个试验循环内,车辆储能装置的电能变化应小于燃料消耗量的5%。否则试验无效(见
2005年版的7.3.1.1和7.3.1.2)。
———删除了Q>0(电池放电),Q<0(电池充电)(见2005年版的7.3.2.4)。
———增加了OVC续驶里程的测量(见附录B)。
本标准参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2009年11月9日提出的ECER101.修订2-修改2-附录8中“关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方面的部分技术内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捷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万向电动车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春蓓、付铁强、何云堂、苏岭、杨孝纶、方运舟、金启前、王超、李斌、张伟、郭海涛、范嘉睿、张英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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