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7930-2011《车用汽油》。
本标准与GB17930-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增加正文首页的警告内容;
---将第4章产品分类修改为:车用汽油(Ⅲ)和车用汽油(Ⅳ)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90号、93号和97号3个牌号,车用汽油(Ⅴ)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95号和98号4个牌号。(见第4章,2011版第4章);
---将5.1修改为:车用汽油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应无公认的有害作用,并按推荐的适宜用量使用。车用汽油中不应含有任何可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行的添加物和污染物。车用汽油中不得人为加入甲缩醛、苯胺类、卤素以及含磷、含硅等化合物。(见5.1,GB17930-2011第1号修改单5.1);
---将5.2修改为:车用汽油(Ⅲ)和车用汽油(Ⅳ)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分别见表1和表2。(见5.2);
---增加5.389号、92号和95号车用汽油(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3。企业有条件生产和销售98号车用汽油(Ⅴ)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A。(见附录A);
---增加表3 车用汽油(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3);
---将7.1修改为:向用户销售的符合本标准的车用汽油所使用的加油机和容器都应标明下列标志:90 号汽油(Ⅲ)、93 号汽油(Ⅲ)、97 号汽油(Ⅲ)、90 号汽油(Ⅳ)、93 号汽油(Ⅳ)、97号汽油(Ⅳ)、89号汽油(Ⅴ)、92号汽油(Ⅴ)、95 号汽油(Ⅴ)或98 号汽油(Ⅴ),并应标识在汽车驾驶者可以看见的地方。(见7.1,2011版7.1);
---将7.2修改为:根据GB13690,车用汽油属于易燃液体,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交货验收按SH0164、GB13690和GB190进行。(见7.2,2011版7.2);
---将第8章修改为:根据GB13690,车用汽油属于易燃液体,其危险性警示见GB20581-2006中第8章的警示说明。(见第8章,2011版第8章);
---将第9章修改为:标准的实施。其内容作相应修改(见第9章,2011版第9章);
---将附录A(资料性附录)调整为附录A(规范性附录),附录内容修改为:98号车用汽油(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附录A,2011版附录A)。
附录A 中98号车用汽油(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0)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燃料和润滑剂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0/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蓓、龙军、李文乐、张建荣、张彦、陆红雨、郭莘、陈效红、张永光、顾惠明、王治春、王琳、陈延、王建明、丁晓亮。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930-1999;
---GB17930-2006;
---GB17930-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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