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第4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8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602—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对水生环境的危害》。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有关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部分与GB20602—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
英文名称为“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Part28:Hazardoustothe aquaticenvironment”;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
———将原标准中的《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修改为《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已转化的OECD准则更改为对应国家标准;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的表述,并将“生物浓度”改为“生物富集”;
———增加了“急性(短期)危害”和“长期危害”的定义;
———删除了“LD50”,加入了“ECx”符号;
———删除了缩略语“OECD”和“W.S.”;
———将原标准中3.4~3.8内容调整至4.1;
———调整了第4章“分类标准”中的部分条目顺序;
———修改了表1表头内容,将“分类”修改为“分类标准”;
———增加了“图1长期危害水生环境的物质分类程序”;
———在“有混合物的所有组分数据或只有一些组分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中增加了“水生慢性毒性”的加和公式;
———修改了“判定逻辑”的部分语句,并将判定逻辑流程图作为附录A。
———修改了原标准中的“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部分内容,在本部分中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列入附录B中;
———修改了原标准中的“分类与标签汇总表”部分内容,将“名称”修改为“信号词”,“危险性说明”修改为“危险说明”,并一起作为规范性附录C;
———删除了原第8章全部内容,修改为“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的相关内容,将相关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并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整合成第6章;
———增加了附录E“危害水生环境的标签示例”。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少岩、卢玲、冯真真、毛岩、卢健、葛海虹、陶强、于相毅、于晓、读刚、葛晓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