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99—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 一次接触》。
本部分与GB20599—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英文名称修改为“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Part25:Specifictarget
organtoxicity—Singleexposure”;
———增加“第3类:暂时性靶器官效应”相关内容;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见第1章);
———增加了第4章“一般说明”;
———修改了“判定逻辑”的部分语句,并将“图1”作为附录A;
———修改了原表5部分内容,作为附录B;
———修改了原表4部分内容,将“名称”修改为“信号词”,“危险性说明”修改为“危险说明”,作为附录C;
———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并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合成第7章;
———增加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的标签示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宁涛、柳明、孙书军、赵黎华、蒋雪峰、葛晓军、宋薇、林铮、李朝林、吴维皑。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99—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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