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1、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6780—2007《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与GB16780—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按照熟料和水泥分类,并重新确定现有水泥单位产品限定值指标(2007年版的4.1,本版的4.1);
———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指标按照熟料和水泥分类,并重新确定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指标(2007年版的4.2,本版的4.2);
———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指标按照熟料和水泥分类,并重新确定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指标(2007年版的4.3,本版的4.3);
———对可比熟料综合煤耗的计算进行修改(2007年版的5.3.1,本版的5.3.1);
———将余热发电折算标准煤量计算中的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由0.404kgce/(kW·h)修改为0.1229kgce/(kW·h)(2007年版的5.3.1.1.1,本版的5.3.1.2);
———在可比水泥综合电耗计算中取消混合材掺量修正,同时增加海拔高度修正(2007 年版的5.3.4.4,本版的5.3.4.4);
———取消附录B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和能耗工质平均折算热量;
———增加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分步能耗限额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北京工业大学、中建材(合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继开、狄东仁、陶从喜、肖秋菊、丁奇生、王学敏、兰明章、包玮、萧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T16780—1997;
———GB16780—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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