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对数视力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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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11533-2011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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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31.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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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视力表设计标准、印制规格、使用方法以及视力统计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3岁及以上儿童、青少年和成人的一般体检,招生、招工等体检的远、近视力测定与视力障碍的筛查,眼科和视光学临床等方面亦可参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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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logarithmic visual acuity charts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11533-1989;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其文本不做任何调整;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7年第7号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6学校卫生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1-12-30 |
实施日期: |
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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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日期: |
1989-03-27 |
复审日期: |
2017-03-23 |
提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起草单位: |
温州医学院 |
起草人: |
王勤美、王晨晓、叶恬恬 |
页数: |
16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2-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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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3.1、3.2、3.3、3.4、3.5、4.1、4.3.2、4.3.4、5.2、5.3、5.6.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1533—1989《标准对数视力表》。
本标准与GB11533—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1989年版的1;本版的1)。
———增加了术语与定义“对数记录”(本版的2.13)。
———修改了对近视力表最大视标大小、最小视标大小、以及可测量范围的规定(1989年版的3.6.2;
本版的3.6.2)。
———修改了对近视力表的幅面规定(1989年版的4.2.2;本版的4.2.2)。
———修改了远视力表首行视标的个数(1989年版的表2;本版的表2)。
———修改了对近视力表视标行数、每行视标个数和行间距的规定(1989年版的4.3.2、表5;本版的4.3.2、表4)。
———删除了用表来表述近视力表视标个数及行距(1989年版的表3)。
———增加了对相邻视标朝向的要求(1989年版的4.3.4;本版的4.3.4)。
———修改了远、近视力表两侧的记录值及其他印制要求(1989年版的4.3.5、4.3.6、4.3.7;本版的4.3.5、4.3.6)。
———增加了对远视力表使用方法的另一个规定(1989年版的5.1.1;本版的5.1.1)。
———修改了对视力表照明的规定(1989年版的5.3;本版的5.3)。
———删除了超常视力测定的一种方法(1989年版的5.4.2.2)。
———修改了近视力表所能测量的最小值(1989年版的5.4.3.3;本版的5.4.3.b))。
———修改了近视力表变距校正表(1989年版的表7;本版的表6)。
———删除了变距应用特例的两种方法(1989年版的5.5.2.2和5.5.2.3)。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标准对数远视力表”(见附录A)。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标准对数近视力表”(见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温州医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勤美、王晨晓、叶恬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1533—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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