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国际标准IEC60065:2005第7.1版《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英文版)。
本标准与IEC60065:2005的技术性差异:
a) 电源额定值的标志
IEC60065:2005的5.1e)和f)中对额定电压和频率的标志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数值,仅以示例来表述,而示例中的电压未包含中国的电压,根据我国的电网电源要求,供电电压为220V,50Hz或三相380V,50Hz,因此在本标准5.1e)中对电源的额定值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单一的额定电压,应标为220V 或三相380V;对于额定电压范围,应包含220V 或三相380V;对于多个额定电压,其中之一必须是220V或三相380V,并在出厂时设定为220V或三相380V;
对于多个额定电压范围,应当包含220V 或三相380V,并在出厂时设定为包含220V 或三相380V 的电压范围。
在本标准的5.1f)中对额定频率或额定频率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于额定频率或额定频率范围,应当为50Hz或包含50Hz。
b) 安全说明
对安全说明文字作了明确规定,将5.4中的“应当使用预定使用设备的国家所能接受的语言”改为“应当使用规范中文”。
在第5章增加了关于海拔高度和热带气候使用条件的安全警告要求和警告标志。
对于仅适用于在海拔2000m 以下地区使用的设备应在设备明显位置上标注“仅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区安全使用”或类似的警告语句,或标志符号。
对于仅适用于在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应在设备明显位置上标注“仅适用于非热带气候条件下安全使用”或类似的警告语句,或标志符号。
如果单独使用标志符号,应当在说明书中给出标志符号的含义解释。
安全警告语句(例如,海拔2000m 以下和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警告语句)应当使用设备预定销售地所能接受的语言。
增加附录R,给出了新增加的安全警告标志的说明。
增加附录S,给出了标准中与安全相关的说明示例的汉文、藏文、蒙古文、壮文和维文5种文字的对照表。
c) 电源插头
根据我国专用的电源插头标准,在15.1.1注1上面增加一段:设备与电网电源连接的插头应当符合GB1002或GB1003的要求。
d) 适用范围
IEC60065:2005适用于预定在海拔2000m 以下使用的设备,在1.1.3规定对于要在海拔2000m以上高原使用的设备需要有附加要求。对在热带气候下使用的设备,IEC60065:2005提出了附加要求。
由于我国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的特殊性,在对IEC60065:2005的部分条款修改后,本标准适用于在海拔5000m 以下(包括5000m)使用的设备和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对于预定仅在海拔2000m 以下使用的设备,或预定仅在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可以采用相应降低的要求,但要进行警告说明。
本标准的1.1.3第一段改为:本标准适用于在海拔高度不超过5000m、主要在干燥地区和温带或热带气候下使用的设备。1.1.3第四段改为:预定在车辆、船舶或飞机上使用或在海拔高度5000m 以上使用的设备,可能需要有附加要求。
e) 电气间隙的要求值
在不同海拔高度,对电气间隙的要求值不同。对适用于在海拔5000m 以下使用的设备,电气间隙的要求值应对应海拔5000m 的要求,即乘以GB/T16935.1中对应海拔高度5000m 的倍增系数1.48,也即将标准表8、表9、表10中的要求值乘以1.48;对预定仅在海拔2000m以下使用的设备,电气间隙的要求值应对应海拔2000m 的要求,即乘以GB/T16935.1中对应海拔高度2000m 的倍增系数1,也即直接采用表8、表9、表10中的要求值。
13.3.2增加第二段:这些要求适用于在海拔不超过2000m 的情况下使用的设备。预定在海拔2000m 以上至5000m 使用的设备,其最小电气间隙应当乘以GB/T16935.1* 的表A.2给出的对应海拔高度5000m 的倍增系数1.48。预定在海拔5000m 以上使用的设备,其最小电气间隙应当乘以GB/T16935.1的表A.2给出的倍增系数。
* 本标准中引用其他标准的具体条款时,若所引用标准的年代号未列出,均指本标准1.2的采标信息和附录Q 中所列该标准的年代号。
13.3.3增加第二段:表中的要求值适用于预定仅在海拔2000m 及以下使用的设备。预定在海拔2000m~5000m 使用的设备,其最小电气间隙应当乘以GB/T16935.1的表A.2给出的对应海拔高度5000m 的倍增系数1.48。预定在海拔5000m 以上使用的设备,其最小电气间隙应当乘以GB/T16935.1的表A.2给出的倍增系数。
表8、表9和表10的表头增加“(适用于海拔2000m 以下)”。
对附录J.6的注3进行修改并作为正文移至第二段:预定在海拔2000m 以上至5000m 使用的设备,其最小电气间隙在表J.2的基础上还要乘以GB/T16935.1的表A.2给出的对应海拔高度5000m 的倍增系数1.48。预定在海拔5000m 以上使用的设备,其最小电气间隙应当乘以GB/T16935.1的表A.2给出的倍增系数。
当元器件已被证实符合有关的元器件国家、行业标准时,该元器件还应当作为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承受本标准规定的有关试验。在第14章增加注6:如果元器件标准规定适用范围为海拔2000m 以下,则需要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符合第13章的相关要求。
f) 湿热处理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10.2的湿热处理条件按热带气候条件处理。对预定仅在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其湿热处理条件按CTL决议(决议单号:624/07)的规定进行。
10.2的湿热处理条件修改为:湿热处理要在空气相对湿度为(93±3)%的湿热箱中进行。
设备应承受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3±3)%的湿热处理。
预定仅在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湿热处理时空气相对湿度为(93±3)%,在能放置设备的所有地方的空气温度要保持在20 ℃~30 ℃之间不会产生凝露的任一方便的温度值(t±2)℃范围内。
对于高海拔地区使用的设备,考核其绝缘性能的预处理应当是承受温度冲击的湿热预处理条件,具体要求还在考虑中。在10.2最后增加注4:预定在海拔2000m 以上至5000m 使用的设备,考核其绝缘材料特性所需要进行的预处理的条件和要求正在考虑中。
g) 温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7.1.1~7.1.5所涉及零部件的允许温升限值比表3中的规定值低10K。对预定仅在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允许温升限值采用表3中的规定值。
表3脚注a 第一段改为:本标准适用于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表格中的温升限值应当降低10K。对预定仅在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允许采用表中的限值。
由于高海拔地区设备的发热特性会有所不同,预定在海拔2000m 以上至5000m 使用的设备,其发热试验的条件还在考虑中。在7.1增加注3:预定在海拔2000m 以上至5000m 使用的设备,其温度测量条件和温度限值的要求,正在考虑中。
h) 接触电流的限值
对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接触电流的限值减半以保证通过人体的接触电流不超过感知电流。对预定仅在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保持原来的限值。将9.1.1.1的注3和11.1的注2的内容修改后作为正文内容,“对要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上述给出的数值减半。”并将9.1.1.1的注4编号改为注3。
i) 天线与保护地的隔离
由于我国供电条件的特殊性,接地设施不够完善,因此要求有线网络天线同轴插座与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有隔离措施。
5.4.1说明书内容增加:i)带有未经隔离的有线网络天线插座的设备,在说明书中必须给出类似“接入本设备的有线网络天线必须与保护接地隔离,否则可能会引起着火等危险!”的警告说明。
第10章增加第三段和注:有线网络天线同轴插座与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满足基本绝缘的绝缘电阻要求。如果带有有线网络天线同轴插座的II类设备可以通过其他端子与I类设备上的地连接,则该天线同轴插座与任何其他连接端子之间也应满足基本绝缘的绝缘电阻要求。注:如果有线网络天线在接入到设备前已经与保护接地隔离,那么设备的有线网络天线同轴插座与保护接地电路之间没有绝缘要求,但需满足5.4.1i)的要求。
10.1第1段删除“在II类设备中”。
12.5的第一段修改为:安装在设备上的、而且装有将危险带电零部件与可触及零部件隔离的零部件或元器件的天线同轴插座,或装有与保护接地电路或其他连接端子隔离的元器件或零部件的天线同轴插座,其结构应当能承受在预期使用时可以预计到的这种机械应力。
j) 显像管的试验方法
IEC60065:2005第18章说明,对自身防爆的显像管,采用18.2规定的试验;作为一种替代的做法,制造厂商可以选择采用IEC61965的试验方法。并注明,在即将出版的IEC60065的修正案2中,将用IEC61965的全部内容来代替目前18.2的试验。由于显像管在我国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必须有唯一的认证标准和试验方法,所以在本标准第18章引用GB27701—2011(IEC61965:2003,IDT)作为对自身防爆的显像管的试验方法。
删除IEC60065:2005中第18章第一段。
18.1的二项内容改为:
———对自身防爆的显像管,包括有整体保护屏的显像管,采用GB27701规定的试验;
———对自身不防爆的显像管,采用18.2规定的试验。
删除IEC60065:2005中18.2的内容,原18.3的序号改为现18.2。
k) 表9注2的修改
按IEC60065:2005修正案2,表9注2改为:对高于表格中的工作电压,允许使用外推法。
l) 引用标准和参考文献
IEC60065:2005中1.2的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中引用和参考其他标准的引用原则是: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由于我国的国标或行标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比较多样,为了便于操作,在GB/T1.1 和GB/T20000.2的要求的基础上,规定本标准1.2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中,如果是对整个国际标准的引用,采取的引用原则为:
———如果引用的国际标准没有被等同或修改采用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引用该国际标准;
———如果引用的国际标准已被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引用这些标准;
———在引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不注日期引用,其最新版本适用;
———在所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面的括号中标识当前最新版本的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编号、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一致性程度代号。
对于仅引用国际标准的部分章条或条款的引用原则为:如果有对应该版本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引用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没有对应该版本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引用该国际标准。
同时为了保留国际标准的相关信息,在附录Q 中给出了IEC60065:2005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参考文献与本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参考文献的对照表。
m) 增加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增加了规范性附录R,给出了新增加的安全警告标志的说明。
n) 其他修改
根据相关CTL决议和IEC60065标准的修订件,本标准对IEC60065标准中的个别要求或错误进行了更正或编辑性修改。涉及条款10.2、图E.9、图E.10、附录G。
上述技术性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b)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c) 删除IEC60065:2005的前言;
d) 增加资料性附录P、附录Q 和附录S。
本标准是对GB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的修订。本标准与GB8898—2001的主要技术差异在附录P中给出。
本标准代替GB8898—200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四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四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深圳TCL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京平、王莹、李正、罗祖蔚、张力立、郭建宇、梁秀荣、张跃亭、张宏图、王忠义、王贵虎、俞毅敏、王守源、丁锡锋、刘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8898—1988,GB8898—1997,GB8898—2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