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946《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分为六个部分:
———第1部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签注;
———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
———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
———第4部分:道路交通违法处理信息采集;
———第5部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采集;
———第6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辅助信息采集。
本部分为GA/T946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A862—2010《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驾驶证件签注规范》,与GA862—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标准名称为“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 第1部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签注”(见封面);
———修改项目采集要求,“下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采集要求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按初领日期加一年录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申请人,按初领日期加两年录入;申请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申请人,按初领日期加三年录入;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申请人按初领日期加六年录入。
对于在新有效期期限内年龄达到61周岁的驾驶人,如果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大于等于驾驶人出生日期的月日,年份取61周岁时的年份,月日取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如果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小于驾驶人出生日期的月日,年份取62周岁时的年份,月日取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
(见3.2);
———增加规定:“驾驶证签注项目应符合GA482的规定。”(见4.1)。
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邹坚敏、包勇强、蔡岗、陈斌、金永俊、武红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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