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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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A 787-2010 |
标准状态:已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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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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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指纹图像数据的来源、大小和表示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信息采集与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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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 of data exchange of fingerprint image |
标准状态: |
已作废 |
替代情况: |
替代GA787-2008;被GA/T 787-2021代替 |
中标分类: |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2犯罪鉴定技术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布日期: |
2010-04-29 |
实施日期: |
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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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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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
归口单位: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2) |
主管部门: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2)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航天科工集团二院二○七所 |
起草人: |
王瑛玮、周新民、张国臣、苏月明、欧阳迎春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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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787-2008《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787-2008即行废止。
本标准与GA787-2008相比有如下变化:
---增加指纹图像来源内容:平面右手四连指、平面左手四连指和平面左右手拇指指纹;图像采集及提取特征面积内容:平面右手四连指、平面左手四连指和平面左右手拇指指纹图像采集面积。
---修改图像采集及提取特征面积内容:十指指纹图像采集面积为三面捺印或平面捺印指纹图像的采集面积、十指指纹提取特征面积为三面捺印或平面捺印指纹图像的提取特征面积。
本标准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航天科工集团二院二○七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瑛玮、周新民、张国臣、苏月明、欧阳迎春。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425.9-2003;
---GA787-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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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773-2008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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