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LY/T1506-1999《短原木》。
本标准与LY/T1506-1999相比主要变化为:
---适用范围扩大为全国短原木生产和流通领域;
---检尺长由原来的1.0m~1.9m 改为0.5m~1.9m;
---检尺径由原来自14cm 以上改为自8cm 以上;
---漏节由原来规定在全材长范围内个数允许1个,改为在全材长范围内的检尺长自1m 以上的允许1个,不足1m 的不许有;
---心材腐朽由面积比改为直径比即心材腐朽直径不得超过检尺径的40%;
---弯曲最大拱高不得超过该弯内曲水平长的6%,加严为4%;
---增加裂纹限度即纵裂不得超过检尺长的30%;
---列入了短原木材积表。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木锯材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原木锯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西省木材公司、桂林市林业局、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润惠、龚仁梅、李重九、关放、许斌、周萍、徐月艳、王宏、张冬梅、张雪松、苏兆凤。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9年将ZBB68010-1989转化为LY/T1506-1999,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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