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335-2-24: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24 部分: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第6.2版)。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对IEC60335-2-24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
---用小数点.代替用做小数点的,。
本部分代替GB4706.13-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4706.13-2004的主要差异如下:
---IEC 前言的内容更改为IEC60335-2-24:2007(Ed6.2)版本的内容;
---范围中对本部分通常不考虑的内容修改为:
下述人群(包括儿童):
---力不能及、感知能力差;
---经验和知识缺乏。
使其不能在无人监护或指导的情况下安全地使用的电器。
---儿童玩耍的器具;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取消了原第5章空章;
---第5章中,5.2增加了注102:进行19.1的试验可能至少需要一个附加的风扇电动机和电动机热保护器试样;
---第6章中,修改了6.101中的注:气候类型在IEC62552中规定;
---第7章中增加了: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压缩式器具应附有当心火灾标志。该标志的颜色和形状使用GB2894-1996标准中的警示标志规则;
---第11章中,11.8增加了:对于不符合GB4706.17-2004(包括其附录AA)的电动机-压缩机,
下列温度不应超过表101的给定值:
---电动机?压缩机外壳温度;
---电动机?压缩机绕组温度。
增加了: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镇流器绕组及配套导线的温度,不应超过GB7000.1-2007 中12.4规定的值。
---第13章,13.2修改为:用下述值代替0Ⅰ类器具和各种类型的Ⅰ类器具规定的值:
---0Ⅰ类器具 0.75mA
---Ⅰ类制冷器具各种类型固定式Ⅰ类器具的规定值
---其他Ⅰ类器具1.5mA
---第15章,15.102中的1%NaCl改为1%NaCl和0.6%酸性清洗剂;
---第16章,16.2的改动同13.2;16.3增加了:在由电池单独驱动的电路与电网供电电路之间,施加表7中规定的加强绝缘试验电压;
---第19章,19.104中增加了:带放电灯(管)的照明装置在GB7000.1-2007中12.5.1的a)、d)和e)项中规定的故障条件下工作,以额定电压向器具供电,直至被测件的温度达到稳定。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镇流器绕组及配套导线的温度,不应超过GB7000.1-2007 中12.5 规定的值。
---第22 章,22.101 增加了:测试后,灯座应在正常使用时不会松动。荧光灯的灯座应符合GB7000.1-2007 中4.4.4i)项规定试验的要求;
---22.103改为空条;
---22.107.1中增加了:应从试验开始时一直到停止气体注入后至少1h内,至少每隔30s测量
一次食品储藏室内外泄漏制冷剂的浓度,测量位置尽可能靠近正常工作或非正常工作期间可能产生火花或电弧的电气部件。
不应在以下位置测量制冷剂的泄漏量:
---符合第19章规定所需的非自复位保护装置,即使该装置在工作期间产生电弧或火花;
---在第19 章规定的试验期间永久断路的故意脆弱部件,即使该部件在工作期间产生电弧或火花;
---已进行试验及试验结果表明其至少符合附录CC 要求的电气设备;
---22.108增加了:对于采用无保护冷却系统且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压缩式器具,食品储藏室内可能在正常工作或非正常工作期间产生火花或电弧及光源的任何电气部件,应进行试验,并且试验结果应表明其至少符合附录CC 中对ⅡA 类气体或所用制冷剂的要求。
这个要求不适用于:
---符合第19章规定所需的非自复位保护装置,即使该装置在工作期间产生电弧或火花;
---在第19 章规定的试验期间永久断路的故意脆弱部件,即使该部件在工作期间产生电弧或火花。
当门或盖保持关闭时或当开/关门或盖时,漏入食品储藏室的制冷剂,不应在食品储藏室外的下述区域产生爆炸性气体:正常或非正常工作期间可能产生电弧和火花的电气部件所在位置或装有灯具的位置;除非上述电气部件已接受试验,并且试验结果表明其至少符合附录CC 中对ⅡA 类气体或所用制冷剂的要求。
这个要求不适用于:
---符合第19章规定所需的非自复位保护装置,即使该装置在工作期间产生电弧或火花;
---在第19 章规定的试验期间永久断路的故意脆弱部件,即使该部件在工作期间产生电弧或火花。
删除了注4。
---第29章,29.2增加:制冷器具和制冰机中的绝缘体处于3级污染环境中,其CTI(相对漏电起痕指数)值应不低于250,绝缘体封装或其位置使其不可能因正常使用而暴露于凝露污染的情况除外;
---增加了附录P:本部分对湿热气候型器具的适用性导则;
---增加了附录CC:n型无火花电气设备。
本部分的附录AA、附录BB、附录CC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海尔集团公司、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尊贵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索伊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宏泰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华日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德军、杨超、王滨后、李云美、蔡宁、陈星、季涛、徐玉峰、孙磊、宋新洲、阚爱梅、李其民、周于兴、徐忻、蔡其文、吕云龙、何少勇、陈英姿、朱卫忠、顾志刚、陆晓天。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706.13-1991、GB4706.13-1998、GB4706.13-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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