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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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A 787-2008 |
标准状态:已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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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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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425.9-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9部分: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425.9-2003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指纹图像数据的来源、大小和表示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指纹图像数据。
本标准与GA 425.9-2003相比有如下变化: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指纹图像来源;
——将“图像采用规格”修订为“图像采集及提取特征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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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converting fingerprint image data |
标准状态: |
已作废 |
替代情况: |
替代GA 425.9-2003废止;被GA 787-2010代替 |
中标分类: |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2犯罪鉴定技术 |
ICS分类: |
ICS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布日期: |
2008-07-24 |
实施日期: |
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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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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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
归口单位: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2)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航天科工集团二院二零七所等 |
起草人: |
王瑛玮、周新民、张国臣、苏月明 |
页数: |
平装16开/页数:8/字数:3千字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8-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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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425.9-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第9部分: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425.9-2003即行废止。
本标准与GA425.9-2003相比有如下变化: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指纹图像来源;
---将图像采用规格修订为图像采集及提取特征面积。
本标准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航天科工集团二院二0七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瑛玮、周新民、张国臣、苏月明。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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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773—2008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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