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6部分: 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安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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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959.6-2008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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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9.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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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959《电热装置的安全》有12个部分,本部分为GB5959的第6部分。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部分为GB5959的第6部分。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519-6:2002《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6部分: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安全规范》(第二版,英文版)。本部分适用于单独利用微波能或利用微波能与其他形式的能一起对材料进行工业加热的设备。本部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300MHz到300GHz的工业微波加热设备。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热设备加热装置--玻璃加热和熔化装置的特殊安全要求,适用于保护工作人员,防止与熔化玻璃的电加热装置发生电接触。本部分代替GB5959.6—1987《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6部分:对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与后者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在“1 范围”中增加了“本部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300 MHz~300 GHz的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2)增加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与原标准中“2 术语”相比:
a)增加了下列术语
———微波加热设备;
———被处理材料;
———微波联锁。
b)将原标准中“加热器门”改为“应用器门”。
4)“4 铭牌和标志”中
———将原“产品型号和名称”改为“设备的型号和系列号”;
———删除了原“产品编号”;
———将原“在稳定工作状态下,微波发生器的内部最高电压、微波频率和最大输出功率”改为“微波发生器的内部最高电压、微波频率和按照GB4824—2004 测定的微波发生器的最大输出功率”;
———增加了“根据GB4824—2004的等级和类别情况”;
———增加了“此外,应说明本设备仅供工业用”;
———将原标准中“名牌上的字迹应清晰耐久。名牌应装在微波设备主体的醒目部位”改为“注:有关加贴标记的规定,见GB5959.1—2005”;
———增加了“使用说明书也应给出发生器的类型和制造厂的完整地址”;
———删除了原标准中第二种警告标记。
5)增加了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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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afety in electroheat installations - Part 6: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in industrial microwave heating equipment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5959.6-1987 |
中标分类: |
电工>>电气设备与器具>>K60电气设备与器具综合 |
ICS分类: |
机械制造>>工业炉>>25.180.10电炉 |
采标情况: |
IDT IEC 60519-6:2002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8-03-24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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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日期: |
1987-07-28 |
提出单位: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工业电热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起草单位: |
西安电炉研究所、贵阳新奇微波工业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范超英、吴能福 |
计划单号: |
20064038-Q-604 |
页数: |
12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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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5959《电热装置的安全》有如下12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对电弧炉装置的特殊要求;
---第3部分: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装置以及感应熔炼装置的特殊要求;
---第4部分:对电阻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第41部分:对电阻加热设备---玻璃加热和熔化设备的特殊要求;
---第5部分:等离子装置的安全规范;
---第6部分: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安全规范;
---第7部分:对具有电子枪的装置的特殊要求;
---第8部分:对电渣重熔炉的特殊要求;
---第9部分:对高频介质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
---第10部分:对工商业用电阻仿形加热系统的特殊要求;
---第11部分:对金属液电磁搅拌、输送或浇注装置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为GB5959的第6部分。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5196:2002《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6部分: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安全规范》(第二版,英文版)。
本部分代替GB5959.6-1987《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6部分:对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与后者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在1 范围中增加了本部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300 MHz~300 GHz的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2) 增加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与原标准中2 术语相比:
a) 增加了下列术语
---微波加热设备;
---被处理材料;
---微波联锁。
b) 将原标准中加热器门改为应用器门。
4) 4 铭牌和标志中
---将原产品型号和名称改为设备的型号和系列号;
---删除了原产品编号;
---将原在稳定工作状态下,微波发生器的内部最高电压、微波频率和最大输出功率改为微波
发生器的内部最高电压、微波频率和按照GB4824-2004 测定的微波发生器的最大输出功
率;
---增加了根据GB4824-2004的等级和类别情况;
---增加了此外,应说明本设备仅供工业用;
---将原标准中名牌上的字迹应清晰耐久。名牌应装在微波设备主体的醒目部位改为注:有关加贴标记的规定,见GB5959.1-2005;
---增加了使用说明书也应给出发生器的类型和制造厂的完整地址;
---删除了原标准中第二种警告标记。
5)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工业电热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西安电炉研究所、贵阳新奇微波工业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范超英、吴能福。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5959.6-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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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95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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