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低压接触器和交流电动机起动器的正常工作条件和安装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主电路中交流电压1000V或直流电压1500V及以下的无爆炸性、危险性气体环境的船舶用低压接触器和交流电动机起动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述接触器和起动器:a)特殊用途和在起动位置连续运行的星—三角起动器、转子变阻式起动器及自耦减压起动器;b)不平衡转子变阻式起动器,即各相的电阻值不同;c)不仅用于起动而且用于调速的起动器d)液态起动器和“液态—气态”起动器;e)半导体接触器和在主电路中使用半导体接触器的起动器;f)定子变阻式起动器;g)特殊用途的接触器和起动器;h)接触器的辅助触头和接触器式继电器的触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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