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空气中卤代烷烃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 |
![国家标准](/images/ny_3_jsbiao.gif) |
标准编号:GBZ/T 160.45-2004 |
标准状态:已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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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5.0 元 |
客户评分:![星](/images/star_red.gif) ![星](/images/star_red.gif) ![星](/images/star_red.gif) ![星](/images/star_red.gif) ![1](/images/star_red2.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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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卤代烷烃类化合物浓度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卤代烷烃类化合物浓度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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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监测方法,用于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卤代烷烃类化合物[包括氯甲烷(Methyl chloride)、二氯甲烷(Dichloromethane, Methylene chloride)、三氯甲烷(Trichloromethane)、四氯化碳(Carbon tetrachloride)、二氯乙烷(Dichloroethane)、三氯丙烷(Trichloropropane)、六氯乙烷(Hexachloroethane)、溴甲烷(Methyl bromide)和碘甲烷(Methyl iodide)等]的浓度。本标准是总结、归纳和改进了原有的标准方法后提出。这次修订将同类化合物的同种监测方法和不同种监测方法归并为一个标准方法,并增加了长时间采样和个体采样方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T 16078-1995,GB/T16079-1995,GB/T16080-1995,GB/T16081-1995、GB/T16082-1995,GB/T16083-1995,GB/T 16084-1995、GB/T 16085-1995、GB/T16086-1995、WS/T138-1999、WS/T154-1999。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舜英、王福云、严怀曾、贺宝芝、陈利平、王晓云、黄雪祥、王洪玮、刘黛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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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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