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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气象国家标准和2011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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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气象局长会议和全国气象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气象标准化步伐,提高气象标准化工作质量,促进各项气象业务和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气象科研成果向业务服务的转化,促进现代气象业务建设科学发展,我司依据《关于印发〈全国气象标准体系构建与2009年至2011年标准发展规划〉的通知》(气发〔2009〕147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标委办综合〔2010〕53号)(见附件1),组织编制了《2010年气象国家标准和2011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指南》(以下简称《建议指南》,见附件2)。现将《建议指南》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气象业务发展需要,认真做好2010年气象国家标准和2011年气象行业标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认真组织。气象标准的申报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严肃的工作,申报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气象标准编制的质量、进度和实施的效果。为此,希望各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要站在国家的高度、全行业的高度和气象事业发展的高度,参照《建议指南》中所列的有关项目,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技术优势,认真组织,精心选项,积极申报。同时,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一旦申报的标准项目审查通过后,申报单位要从技术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以保证标准项目能够按时保质完成。
2.申报原则。申报标准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一是在气象业务服务中比较成熟的技术方法,尚未形成标准的;
二是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科研项目,尤其是有科技支撑的大中型项目,成果能够转化为标准的;
三是现行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需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
四是气象业务服务实际工作中急需,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的。
二、申报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规划》和《建议指南》中的项目优先考虑立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
2.已经颁布和已经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目录见附件3)不应重复申报,但行业标准需上升为国家标准的情况可以申报。
3.《规划》和《建议指南》以外的项目,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申报,但必须符合以上申报原则,技术上不成熟或没有科研支撑的不宜申报。
4.跟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交叉领域的重要标准,优先考虑立项。
5.申报标准项目的第一起草人应当为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业务技术人员。每个申报人限报一个项目。已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不能通过审查的,其承担人不宜申报新的标准项目。
三、具体要求
1.按要求填报。标准项目的申报是标准立项审查的依据,是标准编制的基础。为此,各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分别按照《2010年气象国家标准和2011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和《2011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申请表》(见附件5)或《2010年气象国家标准备案表》(见附件6)、《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7)、《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8)的格式要求认真填报有关内容。申报国家标准的需附上标准编写草案。
2.按时上报。按照相关要求,我司将于7月10日之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2010年气象国家标准项目和2011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立项审查。为此,时间紧,要求高,希望各申报单位抓紧时间,按时上报申报材料,并务必于6月30日之前将2010年气象国家标准和2011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的电子文件报我司标准化处(即通过NOTES将电子文档发送至丁海芳、胡赫的信箱),并准备好标准编写大纲、初稿等材料,以备在立项审查会上进行汇报答辩。
联系人: 丁海芳 胡 赫
联系电话:010-58995085 68406301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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