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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推基本药物招标国家标准?药企反应冷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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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医改的深入,模式不一,存在种种弊端的各省药品招标有望得到规范。
“两会”期间,基本药物招标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之一。几乎所有的医药卫生界代表委员都指出,新医改开始执行的基本药物政策经历近一年的试运行后,各种弊端已被暴露出来,有必要先制定统一的标准,并明晰各主体的竞争规则。随后,有消息称,今年内以六部委名义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暂定名,下简称《规范》)正在小范围内非公开地征求意见。
统一全国标准,字面上理解,似乎有中央集权的嫌疑。虽然仅仅只是开始征求意见,但业界普遍认为是一个好的开端,但美好的愿望如何不会成为乌托邦,仍有诸多疑问值得探讨。
一是何谓国家统一标准,这个标准的一致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二是该方案主要是针对一些省市招标时的“地方保护主义”,但在具体操作招标的时候,仍是将“细则制定的裁量权下放各地”,就难以避免暗箱操作,照顾一下地方企业或者“友好企业”的情况发生;三是如何招标是一方面,招标公平性方面是否还需要第三方的监管,如果制定规则者与监督规则执行的同出一门,所谓的公平性就无从说起。
两会代表建议推动标准制定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医药行业18家协会甚至联合20余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递交《关于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八条建议》,直指当前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诸种问题,并直接送达全国人大秘书处。
据了解,近日,国药、重庆医药股份、北医股份、九州通和广药、上药等国内六大医药商业公司,以及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参加了针对《规范》的一场非公开讨论会;而在当天上午,由国内几家大医药工业企业参与的相同内容的讨论会刚刚在卫生部结束。
记者了解到,《规范》内有规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牵头领导”,其“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换言之,在国家标准的大框架下,《规范》仍然延续以往的思路,将细则制定的裁量权下放各地。
这一职能划分之外,《规范》也对“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了表述,作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它将承担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在内的各种药品、医用耗材等药械采购工作,而医疗机构也必须通过这一平台完成药品采购交易。
专家:原有招标制度有弊端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国家部委牵头建立医疗机构药物采购招标的全国标准是一个很好的提议,有标准可依,就可以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的事情。如何制定标准呢?廖认为,应该要综合各方的意见:医院、医生、厂家、商家和患者,政府有关部门,当然还有医保部门。
“为什么现在招标矛盾的矛头指向政府和医院呢?因为政府有些干预不太切合实际了,没有按照市场规律去做。有时甚至是按照少部分主管(部门)的意志行事。”廖厅长一针见血地指出症结所在。
中国医药企业协会会长于明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把招标采购的执行权交给了省级政府。但是授权的同时要加强监督。那如何监督呢?必须有一个规则同时要交给省级政府。比如,省里招标采购,能否在质量优先的前提下价格合理。现在的招标采购清一色的是“唯低价是取”,这其实最伤害老百姓的利益。把价钱压到了成本线以下,就一定会让老百姓吃到不合格的药。有的省还制订了一些自己的政策,对本省企业有着严重的倾向性,但中央没有加以监管。
药企:担忧有标准执行难
针对基本药物招标,天津天士力集团董事长闫希军就坦言:“每年都要跑到各个省去谈价格,谈得太累了。”
广药集团方明告诉记者,他去年和今年分别负责不同的区域,两地的招标政策有很大的差异。比如说现在所在的北方某市,虽然3月15日提出开始实行30%地市零差价试点政策,但是全省并没有开始统一招标,基本药物的生产销售企业还是需要分别与各地市的物价局商谈价格。
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牛正乾指出,应该在保证国家招标价的前提下,让市场自己选择。这样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商业贿赂。自由选择的结果,医院、生产企业、配送商都发挥了市场机制,大家竞争的结果就是效率更高、速度更快、质量更好。“我们坚持政府主导没有错,但是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你必须要考虑到市场机制能否发挥作用,如果坚持政府主导的结果是市场机制失灵,这会出大问题。”
方明认为,“作为生产企业来说,以分管区域销售人员为例,最关心的不过是价格、配送周期、报销周期等因素。”要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当然是好,但似乎“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实现的难度太大。”
为何企业都觉得全国标准的实施显得“很美很遥远”呢?之前本报曾连续就药品招标进行过连续报道。其中有不少药企反映,在省级招标中仍难免存在种种猫腻,企业争相“公关”主管部门或者主流医院,希望自己的药物能得这些人的青眼。在所谓公平的挂网招标中,还另设人机对话,这无异增加了“人治”因素,难以保证公平性。本报记者 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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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将强调“优质优价”
据了解,在六部委联合发放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提出循证原则综合评价药品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对国家专利、国家保密处方、原研和通过G MP认证的药品梯度定价等。国家一类新药、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排名靠前的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入欧美主流市场实际发生销售的药品,以及临床具有制剂创新和生产工艺创新的药品,还有通过国家新版G MP认证企业的药品,都将在药品综合评价中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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